旅行社條例監管要點有哪些
1、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最高罰50萬
針對目前旅行社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了嚴格規范。首先,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其次,未經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否則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旅行社條例》還規定對違法經營、超范圍經營的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因不可抗力改變合同約定行程的旅行社,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2、外國投資者可設立外資旅行社
《旅行社條例》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刪除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于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并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3、國內旅行社可開展入境旅游業務
近年來,我國入境旅游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旅游市場需要,為此,《旅行社條例》統一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程序,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后,可以經營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同時,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4、連續3年未受罰,質保金可減半
質量保證金制度對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占用旅行社資金、增加經營成本等問題。為此,《旅行社條例》規定交納質量保證金后,旅行社連續3年沒有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監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減少50%。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的設定原則
1、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3、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4、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5、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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