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 出國留學的申請條件
1、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業務條件
(1)高級訪問學者,主要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業的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項目的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及列入帶頭人梯隊的后備人員;或目前參與國家、部門、地方重點科技攻關、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并確有需要到國外進行高層研究的人員。申請人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年齡不超過55歲,具有副高級職稱者年齡不超過45歲。申請者應具有相當的學術、科研、技術等成果,或在教學、科研、管理和生產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如近期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技術攻關成果獎,有突出的科研技術成果和高水平的專著,或在國內外一級刊物上發表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大的科技發明創造,或在生產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業績等)者,優先予以選拔。
(2)訪問學者1類:申請者應為在本人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有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學、科研、技術管理人員,并且已經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申請者年齡一般應在45歲以下。
(3)訪問學者2類:申請人應為在實際工作中做出成績、確實有必要出國培養的教學、科研、技術管理人員以及從事通用語種學習,地區問題或某些特定專業研究的人員,申請人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并且畢業后至少已經工作兩年以上。年齡一般應在45歲以下。

3、外語條件
以上各類公費出國留學申請人員都應能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外文閱讀專業書刊,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必須參加國家教委組織的出國留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數線,或同一語種外語專業本科畢業,或曾在同一語言國家留學一年以上。
申請人群
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優秀在校學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學成后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外語水平達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規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選拔簡章的具體要求(詳見相關部門詳細文檔)。
申請類別
1、博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具有碩士學位,或申請時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或在讀碩士生(含應屆碩士畢業生)或博士一年級學生。來自高等院校的申請人申請時應為就讀高校的全日制在讀學生(委托培養和定向生除外)。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的入學通知書或邀請信復印件、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復印件、經國外導師簽字的學習計劃(外文)、雅思/托福考試成績單復印件或外方院校/導師出具的外語合格證明。入學時間原則上為申請當年。
2、聯合培養博士生
申請時應為就讀高校/科研機構的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歲;申請時需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入學通知書或正式邀請信復印件、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研修計劃、就讀學校學籍證明、推選單位出具的外語考試(核)證明或外方院校、導師出具的外語合格證明或雅思/托福/WSK考試成績單復印件、及可能發生的與學習相關費用說明;入學時間為申請當年。申請人如無法在規定畢業時間內完成留學計劃,需推選單位單獨出具同意推遲答辯、畢業的書面證明。
3、碩士研究生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0歲,應具有學士學位,或為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時須提交國外教育機構出具的入學通知書復印件。僅限申請現有碩士研究生項目,詳見《201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一覽表及項目指南》。
4、訪問學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0歲,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本科畢業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請人應是高等學校或科研單位具有博士學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
5、高級研究學者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博士生導師。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①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②“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當年確定支持的創新團隊中的骨干或“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入選者及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③教育部批準的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④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級行政管理人員,應具有或相當于副司局級(包括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對類別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具體項目規定執行。
6、曾經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以下項目中的留學回國人員不受此限制:大學生赴英實習項目、印度Infosys實習項目、中德學者短期交流項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聯合研究項目、日本電通博士研究項目、日本學術振興會論文博士獎學金項目、中國-蘇格蘭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關系項目(訪問學者類別)、希臘互換獎學金項目、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提供國際旅費資助)。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暫不包括境內其它人員和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
暫不接受已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但未執行人員的申請。
申請 公費留學流程
1、遞交申請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單位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3)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學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薦信(固定樣式);
(4)工作簡歷;
(5)獲獎證書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6)國外單位邀請信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8)外語水平證明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9)體檢表原件;
(10)有關項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
(12)《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
2、進行選拔
專項出國留學項目及有關合作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由各有關單位按項目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
部分項目如高校基礎課任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俄羅斯藝術類項目等,留學基金委將委托有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具體項目請查閱附件五《通過受理機構申請項目一覽表》)。
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按項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請。部分項目的遴選事宜,留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公布并將遴選通知發至有關單位,在此之前暫不受理申請。具體申請辦法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3、評審、錄取
通過受理機構申請的項目
(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內容包括: 申請者是否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有關名稱及代(類)碼是否準確、規范等。
(2)受理機構將于2005年3月15日前將審核合格的材料統一寄(送)至留學基金委。
(3)根據“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將按項目要求組織同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4)留學基金委擬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過 “國家留學網”、《神州學人》雜志和有關媒體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及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錄取人員名單,并將有關錄取材料(《錄取通知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等)通過各受理機構轉發被錄取人員所在單位。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其他項目的評審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公布,錄取通知亦同時寄送申請人所在單位。
由留學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項目,評審、錄取辦法將根據項目要求另行安排。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站上公布并同時通知有關單位。
4、簽約公證、交存保證金
所有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的留學人員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等事宜。協議書明確規定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及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規定內容。
為保證協議的簽署和履行,留學人員應有二名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根據協議的要求, 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單位所在地區、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一至四萬元不等。出國期限為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并按規定履行義務,經留學基金委確認其有關材料后,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如留學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他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并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對按規定須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須另賠償和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5、派出及管理
為保證被錄取人員出國前外語水平達到規定的合格條件,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須先向留學基金委提交外語合格證明和外方邀請信復印件,經留學基金委審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服務中心辦理簽證等派出手續。
被錄取人員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和《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在外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管理。
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派出后,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等, 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