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詳細 】

(1)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是指提供家庭、個人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其產權年限為70年;
(2)商業用房:這類商用房是指用于商業、工業、旅游、辦公、經營活動的房屋,其產權年限為40年;
(3)商住兩用性質的房屋:多為城市綜合體類樓盤,其產權年限為50年。簡單來說也就是住宅產權是70年,商住房是50年,純商業房是40年。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詳細 】
房產證上房產“產權來源”方式分如下幾種:分割、合并、購買、繼承、贈與、變更、交換、析產。
購買方式是最普遍的,目前市場上放盤的大部分盤源都為購買所得再轉讓。分割與合并是一對相反的方式,分割是指產權人對物業進行重新間隔,房產證由一個變成多個;合并則是逆操作,房產證由多個變一個。繼承與贈與的獲得方式之前已多次討論過,贈與房交易有可能出現巨額稅費(評估價全額的20%),買家碰到這類型的房源一定要小心。變更是指業主曾經改名,以新名字再重新出證。
只要業主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即使曾經改名也不影響出售轉讓,不需要特別為改名而專門重新出證。交換一般是指征用補償,析產與婚姻變動或繼承、贈與息息相關。
如果房產證上“房產產權來源方式”寫有“分割”字樣,這就顯示了業主名下肯定不止有一套物業,故此業主起碼要承擔1%的個稅。自從出現“房中房”以來,房管局對住宅分割的審批非常嚴格,目前很難對物業進行分割。因此,在“限購”令之下,住宅分割房產證對業主“無數為”;而房產證合并則有可能使業主增加購房名額,房管局也不易批準有關申請。【詳細 】
一般的流程都是首先在在銷售部工作人員處簽署《辦理房產證委托書》(按揭業主的情況),將辦證資料交予工作人員;然后領取《收款記錄單》,并攜其往財務部繳納辦證費用及契稅最后將已經財務人員簽收的《收款記錄單》交銷售部工作人員。【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