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1、兩者的權利基礎不同
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自治的基礎是法定的公民權利,居委書記事實上是由政府委派,居委會的設立、撤消、規模調整由政府決定。業委會自治的基礎是物業所有權,業委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的設立撤消等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2、性質不同
居委會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實質上是一種半行政性的基層自治組織,目前定位于“基層政權建設”。業委會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確,有時連訴訟主體的資格都沒有,是一種特殊的基層自治組織。
3、經費來源不同
居委會的經費由政府財政撥款。業委會的經費取決于業主大會的決定,由業主自行解決。
4、對組織成員的要求不同
居委會的人員多數算專職的,對居民負責。業委會的成員大部分是兼職的,他們對業主負責。
5、工作的側重點不同
居委會工作包括宣傳教育、社會福利、治安保衛、文教衛生、調解民間糾紛、就業等多項工作,側重于社會政治穩定。業委會的的工作范圍僅限于五大類公共服務項目:公共衛生和公共秩序管理、綠化管理、車輛交通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的管理、其他居住環境管理,側重于業主的經濟利益。
6、辦公用房不同
居委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不一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的是好幾個小區才有一個居委會。業委會的辦公用房應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建設單位和公房出售單位免費提供。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和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業主委員會體現業主自治,物業管理企業體現專業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著一定范圍的物業。這就決定了他們之間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和經濟關系。
1、法律關系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關系,是聘用與受聘的關系。在法律上,業主委員會有決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個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物業管理企業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權利。兩者無隸屬關系,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兩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經濟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有償的,在提供一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應獲得相應的報酬。同樣,業主在享受到這些管理服務的同時,也應付出相應的費用。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方面的這種經濟關系是通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確認和保證的。合同簽訂后,雙方分別承擔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應按合同規定及要求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向業主委員會及廣大業主負責,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們的監督。同時,業主委員會及廣大業主應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并按時繳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寫明的各項費用。雙方在經濟關系上也是平等的。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6、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7、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8、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9、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10、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11、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12、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13、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收取物業管理費其實很困難,一般情況下還是需要物業來進行收取。
1、業主委員會沒有法人資格,也就無法辦理資質等物業管理資格。
2、業主委員會不能辦理相關營業證書、稅務證書,也就沒有辦法給繳費人開具發票。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1、成立條件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2、提出申請
由建設單位或業主(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認真審核,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3、產生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其成員為7人至11人,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50%。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代表擔任,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對業主代表的身份進行核實。
4、召開籌備組會議
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召集,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區、縣(市)房產局負責業務指導。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2)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3)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5)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6)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7)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5、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為5人至11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為9人至15人。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可采用差額選舉方式。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后,應當在首屆業主大會召開前15日將候選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6、召開首屆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籌備組組織會議簽到并核實到會業主身份,發放選票(表決票)。
(2)表決《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
(3)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4)回收選票。
(5)現場公開計票。
(6)現場公布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7)物業區域公告業主大會會議結果。
7、業主委員會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辦理備案手續:
(1)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表。
(2)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資料
(3)管理規約(加蓋街道辦事處(鄉、鎮)公章)。
(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加蓋街道辦事處(鄉、鎮)公章)。
(5)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業主大會:是指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同物業管理區域內所有業主組成,對關系到整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進行決議。并通過選舉建立業主委員會
2、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