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目前,我國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中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指標進行了規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對肉制品、水產制品、即食蛋制品、糧食制品、即食豆類制品、巧克力類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飲料、冷凍飲品、即食調味品、堅果籽類制品等食品中沙門氏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腸埃希氏菌O157:H7、金黃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種致病菌限量規定。《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4)對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類、調味品、飲料、食用菌、肉類、蛋類等12大類387種農藥進行了限量規定,涉及3650項農藥限量指標。《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規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類及其制品、堅果及籽類、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飲料類、酒類、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類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1、黃曲霉毒素M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赫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標。《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規定了鉛、鎘、汞、砷、苯丙[α]芘、N-二甲基亞硝胺等13種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飲料、酒類等20余大類食品的限量。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適當添加食品添加劑,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長食品的保質期,滿足人們對食品品質的新需求。但如果濫用食品添加劑,則會危害人體健康,目前我國制定了《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規定了我國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名稱,每個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等內容,同時還明確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食品生產者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此外,制定了《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硬脂酸鉀》(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規格標準。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對營養成分有特殊的需求,各種營養成分必須科學搭配,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足,多了也可能導致營養過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后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滿足特定人群的營養需求,又要保證食用安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標準。
4、對于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我國制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等與衛生、營養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準。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為規范食品生產過程,我國制定了《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以及《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2010)、《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 12693-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9923-2013)等具體食品良好生產規范。《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規定了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采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各類食品的生產都應當適用該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規定了食品采購、運輸、驗收、貯存、分裝與包裝、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各類食品的經營活動都要適用該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具體產品的良好生產規范,是在《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基礎上,提出的針對該具體產品特有的生產規范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與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敗變質等安全指標密切相關,如水分、雜志、酸價、過氧化值等;二是體現食品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質、嬰幼兒配方食品中的各類營養物質等;三是產品特征指標,如醬油中的氨基酸態氮、天然礦泉水中的界限指標等。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都與食品安全有關,因此只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檢驗方法與規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檢驗方法標準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檢驗方法,是基礎和產品標準中各類限量指標的配套檢測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為兜底條款,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食品安全檢查的內容
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4、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等,具體如下: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般處罰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罰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7、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