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并、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而使被交易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法律行為。
(1)出讓人主體資格的特殊性以及出讓權利的限制性,是由法人財產權的特征所決定的。在企業產權交易時,出讓人主體資格是特殊的,出讓權利是受限制的,具體表現為:
①企業可成為產權的受讓人,但不能成為本企業產權的出讓人;
②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時,出讓人具有復雜性。國有企業在進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時,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資委)的批準,履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交易審批等程序;
③出讓人出讓企業產權時,要征得企業職工的同意或征求企業職工的意見。國有企業轉讓產權要征求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意見;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取得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出讓人、受讓人應當妥善安置出讓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落實職工的社會保障事宜。
(2)受讓人資格的特殊性,是針對境外投資者以及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外資成為企業產權受讓人時,要受到我國外商投資指導目錄的限制:
①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②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③當轉讓的產權涉及某一行業的特許經營時,受讓人必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如煙草專賣權、藥品經營權等。
每個企業的性質、股本結構、規模、債權債務等完全不同,表現出來的企業產權形態也大相徑庭。企業產權所依附的載體可分為兩大類: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產權交易中被轉讓或受讓的財產可能是全部有形財產,也可能是部分有形財產;可能是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的整體,也可能只是有形財產或只是無形財產。
另外,產權交易的客體不僅僅指企業的財產,還包括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這是其他形式買賣所不具備的。
產權交易方式,是指產權交易雙方成交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方法。產權交易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1)協議轉讓。即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和協商,就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達成協議,從而最終成交的產權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單一、明確,交易客體復雜的情況下,一般采用這種交易方式;
(2)拍賣轉讓。是指在多位交易受讓意向人的情況下實施的交易行為。在產權交易有多位受讓意向人,且轉讓標的物、價格為惟一決定因素的情況下,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由出價最高者獲得被轉讓產權的所有權。
(3)招標轉讓。是指被轉讓產權有多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復雜,且買受具有相關條件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變更、轉移財產占有主體。是指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人不發生改變,只變更企業財產的占有人或使用人。這種形式的產權交易主體均為經出資人授權代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資產管理人。
(5)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權交易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所謂產權交易通過市場得以實現包含兩層含義:
(1)產權交易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市場是產權交易價格的決定性因素,當產權需求大于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以高于評估價格受讓產權仍能帶來較大收益時,交易的實際價格可以高于評估價格;當產權需求小于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只有以低于評估價格受讓產權才能帶來經濟收益時,交易的實際價格就低于評估價格。
(2)交易行為必須在交易市場(即產權交易所)進行。國有、集體企業發生下列產權交易行為的,要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
①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含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及經營權、財產使用權)的有償轉讓;
②國家或集體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有償轉讓;
③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國有產權的有償轉讓;
④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有償轉讓;
⑤科技項目產權、房地產項目產權的有償轉讓;
⑥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制發生的產權轉讓;
⑦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所發生的產權轉讓、或享受國家掛帳停息政策的國有企業被兼并所發生的產權轉讓;
⑧其他產權交易。
1、按產權交易的主體分類:法人與法人間的產權交易、法人與自然人間的產權交易和自然人與自然人間的產權交易;
2、按產權所有者的性質分類: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和非國有、非集體資產產權交易;
3、按產權交易的標的份額分類:整體產權交易、部分產權交易;
4、按產權交易的方式分類:協議轉讓、競價拍賣和招投標轉讓;
5、按產權形態分類:無形資產產權交易、有形資產產權交易。

1、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2、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
3、有利于資產存量調整,緩解資產增量的資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雙膨脹。
4、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5、有利于人力資源的挖掘,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1、按交易方式分:購買式、承擔債務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承擔安排全部職工等其它條件式。
(1)購買式,即一企業法人通過議價或競價方式出資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產權;
(2)承擔債務式,即在被轉讓企業的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另一企業以承擔被轉讓企業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3)吸收入股式,即被轉讓企業的資產所有者將被轉讓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另一企業,成為另一企業的股東;
(4)控股式,即一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成為被控股企業的產權法人代表;
(5)承擔安排全部職工等其他條件,即一個企業以承擔安排另一企業全部職工生產與生活為條件,接收其全部資產。
2、按交易主體之間的組織形式分:兼并、承包、租賃、拍賣、股份轉讓、資產轉讓。
(1)兼并。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被兼并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兼并者通常作為存續企業仍然保留原有企業的名稱,而被兼并企業則不復存在。
(2)“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3)租賃。租賃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租金,以取得在一定時間內對另一方資產的使用權,租賃又分為融資性租賃、服務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三大類。
(4)拍賣。產權拍賣是產權擁有者和需要者雙方通過競買方式,使產權從擁有者向出價最高的需要者轉移的一種產權轉讓形式。企業拍賣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經營權的拍賣,另一種是所有權的拍賣。
(5)股份轉讓。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收益權。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6)資產轉讓。資產轉讓是指實物資產所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一種有償交換關系。有償轉讓是指資產擁有者與需求者之間按照等價的原則用資產的實物價值與貨幣價值進行交換的一種方式。
1、登記
有轉讓或收購企業產權意向的客戶,備齊相關材料,在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委托手續,填寫《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簽訂公開掛牌協議。
出讓方申請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
(2)產權權屬證明;
(3)產區主管部門準予產權出讓的證明;
(4)出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5)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出讓產權的財務報告;
(6)出讓產權的有效資產評估文件;
(7)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2)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3)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憑證和材料。
2、公開掛牌
產權交易中心信息部根據轉讓方或求購方提供的《買方登記表》和《賣方登記表》,通過電子顯示屏、國際互聯網、內部信息期刊或其他大眾傳媒公開掛牌,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3、洽談
根據公開掛牌結果,交易部、信息部組織轉讓方和求購方就產權交易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談判,確定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4、簽約
產權交易雙方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一致,并通過經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后,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書面合同。
5、鑒證
產權交易中心對審查合格的產權交易,出具產權交易鑒證書。
6、變更登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的部分或整體產權、股權轉讓,可憑產權交易中心認可的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鑒證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它本身并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與設施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過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