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產債權與共益債權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得到查實后,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二、范圍不同

1、破產債權包括的內容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2、共益債務包括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債權的特征有哪些
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范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