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庭
1、仲裁庭是指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對當事人申請仲裁案件依仲裁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組織形式。按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后,應按程序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因此,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
2、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guī)規(guī)定,仲裁庭分為兩種:
(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由首席仲裁員選定二名仲裁員,擔負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合議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故合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經審理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庭向當事人宣讀,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決書。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務后即解散。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
(1)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這兩種類型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二)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開庭流程
一、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
隨后,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5)宣讀鑒定結論;
四、舉證、質證、當事人辯論;
五、調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