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區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呼和浩特電費收費標準如下:
呼和浩特電價分類價格表

注:
1.上表所列價格,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0.1125 分錢。
2.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0.23 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0.1 分錢。
3.對城鄉“低保戶佌和農村牧區“五保戶佌家庭每戶每月設置 15 度免費用電基數,分別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電第一檔電量電價標準收取及返還。
4.對執行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壓等級在 35-110 千伏及以上的用戶,按表中 1-10 千伏所對應的電度電價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