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2025年7月1日起,上海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具體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159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50元。其中,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歲(含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滿16周歲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救助標準由每人每月207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45元。
二、特困人員日常生活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207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45元(散居和集中供養為統一標準)。主要用于特困人員在食品、衣著、居住(即水電煤等)方面的支出,醫療、喪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納入上述標準范圍內。
三、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救助標準,在原各類標準基礎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幅度,分別作適當調整。
四、在上海市救助站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救助標準,由每人每月159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50元。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包括伙食費、被服費、文教費、雜支費,實行統籌使用。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貨幣財產認定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3960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該標準為43560元;18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雖然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學校就讀的人員、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該標準為47520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貨幣財產認定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5940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該標準為65340元;對18周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雖然年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學校就讀的人員、殘疾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該標準為71280元)。
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調整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
八、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中,有實際就業行為、月勞動收入(包括計時制勞動收入等)達到上海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標準為每人每月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