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行政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區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銷售、燃放區域,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涉及開發區的,應當征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意見。禁止銷售、燃放區域確定后,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
同時,《條例》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公園、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五)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療養院、養老機構;
(六)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商場、展覽館;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