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稅法所規定的美國稅收居民企業,指根據美國50個州的其中一個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特區)政府注冊設立的企業。因此,企業(包括合伙制企業)只要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注冊設立,則為美國稅收居民企業,不論其是否在美國開展經營活動或擁有財產,也不論其股權是否為美國企業或個人所有。
美國稅收居民企業需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國繳納公司所得稅。全球收入包括由該企業設立于美國境外的分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無論該分公司是否向其美國總公司分配利潤)。全球收入通常不包括該企業設立于美國境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未向其分配的利潤,除非該海外子公司構成美國稅法規定的受控外國公司或被動外國投資公司并取得特定類型的收入。
2017年稅改前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度。作為2017年稅改的重要部分,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現為21%的統一比例稅率,適用2017年12月31日后所產生的應稅收入。
1.應納稅所得額是美國稅收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全球的幾乎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服務費、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租金、傭金收入、處置財產收入和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入等),在減去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攤銷額、費用、損失和其他特定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美國公司之間的股息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美國稅收居民企業從其他美國稅收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的70%可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018年1月1日前為50%)。如果收到股息企業持有分配股息企業大于等于20%且小于80%的股權,則取得的股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可以提高至80%(2018年1月1日前為65%)。一般而言,關聯集團內(即共同持股比例為80%及以上)的股息分配,在不涉及其他第三方的情況下可以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合并納稅。美國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80%以上股權的美國子公司可以組成美國合并納稅集團,提交合并的聯邦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合并納稅集團內某一成員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消另一成員公司的利潤。除某些設立在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子公司外,美國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不能成為美國合并納稅集團的成員。
美國各州(不征州公司所得稅的州除外)規定了從1%至12%不等的州公司所得稅稅率。州公司所得稅的計稅依據通常為企業的聯邦應納稅所得額經過該州法律規定的納稅調整之后乘以一定的分攤比例之后得出。
在美國不同州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有較大差異。具體的稅率,可參考以下網站:點擊查看>>。
*以上內容源自國家稅務局,相關內容更新截至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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