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天津市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期間,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經居民醫保按規定支付后的住院、門診慢特病和國家談判藥品“雙通道”用藥保障機制藥品(指納入天津市談判藥門診用藥保障機制藥品)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發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度發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設置報銷比例為:
高于起付標準、低于上一年度發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為65%;
高于上一年度發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為70%;
高于上一年度發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支付比例為75%;
醫療救助對象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在普通人群的基礎上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