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認香港榮華公司方的“榮華月餅”滿足知名商品一般條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盡管同類商品已有帶圈榮華注冊商標存在,但兩項權利并不存在法律沖突,雙方經營者應規范權力行使,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識。為鼓勵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香港榮華公司方的“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蘇氏榮華公司注冊的帶圈榮華注冊商標)
(香港榮華公司注冊的魏碑書法家字體繁體商標)
針對市場上兩個榮華品牌如何區分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只要注冊商標有效的情況下,兩者應該是各自規范使用。蘇氏榮華在產品及宣傳上,要嚴格使用其帶圈榮華注冊商標。而香港榮華則使用其長期使用的魏碑書法家字體的繁體榮華月餅。蘇氏榮華有權以正當方式依法使用“榮華月餅”四字稱呼、客觀敘述其月餅商品。但若非依法正常使用、特別是仿冒香港榮華公司方知名商品“榮華月餅”中四字使用方式使用時,仍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