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內容 綱要的指導思想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內容
教育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的 通知
教基〔20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部屬師范大學:
為進一步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和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推進幼兒園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幼兒園教育質量,現將《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印發給你們,從2001年9月起試行,并就貫徹實施《綱要》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綱要》是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制定的,是指導廣大幼兒教師將《規程》的教育思想和觀念轉化為教育行為的指導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綱要》的實施工作給予充分重視,認真抓好。
要積極利用多種宣傳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綱要》,使廣大幼兒教育工作者、幼兒家長以及社會人士都能了解《綱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認真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員、教研人員、幼兒園園長和教師學習和理解《綱要》,以有效地依據《綱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據兒童發展的實際需要,制訂教育計劃和組織教育活動,進一步更新教育觀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貫徹實施《綱要》,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制訂本地貫徹《綱要》的實施方案。應從具體情況出發,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試點的方法,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條件的幼兒園,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
三、設有學前教育專業的高等師范院校和幼兒師范學校要認真、深入地學習《綱要》的精神,改革現行學前教育課程和師資培養方式,并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貫徹實施《綱要》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各地在實施《綱要》的過程中,要注意不斷研究和解決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注意總結積累經驗,并及時反映給我部。
1981年頒發的《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教 育 部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的指導思想
一、教育評價是幼兒園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適宜性、有效性,調整和改進工作,促進每一個幼兒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員、教師、幼兒及其家長均是幼兒園教育評價工作的參與者。評價過程是各方共同參與、相互支持與合作的過程。
三、評價的過程,是教師運用專業知識審視教育實踐,發現、分析、研究、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其自我成長的重要途徑。
四、幼兒園教育工作評價實行以教師自評為主,園長以及有關管理人員、其他教師和家長等參與評價的制度。
五、評價應自然地伴隨著整個教育過程進行。綜合采用觀察、談話、作品分析等多種方法。
六、幼兒的行為表現和發展變化具有重要的評價意義,教師應視之為重要的評價信息和改進工作的依據。
七、教育工作評價宜重點考察以下方面:
教育計劃和教育活動的目標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兒現狀的基礎上。
教育的內容、方式、策略、環境條件是否能調動幼兒學習的積極性。
教育過程是否能為幼兒提供有益的學習經驗,并符合其發展需要。
教育內容、要求能否兼顧群體需要和個體差異,使每個幼兒都能得到發展,都有成功感。
教師的指導是否有利于幼兒主動、有效地學習。
八、對幼兒發展狀況的評估,要注意:
明確評價的目的是了解幼兒的發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適宜的幫助和指導。
全面了解幼兒的發展狀況,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識和技能,忽略情感、社會性和實際能力的傾向。
在日常活動與教育教學過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進行。平時觀察所獲的具有典型意義的幼兒行為表現和所積累的各種作品等,是評價的重要依據。
承認和關注幼兒的個體差異,避免用統一的標準評價不同的幼兒,在幼兒面前慎用橫向的比較。
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幼兒,既要了解現有水平,更要關注其發展的速度、特點和傾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