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包括生產,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沒有所有權人的埋藏物和隱藏物,國家取得。
2、繼受取得:包括法律行為取得,事實行為取得,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條件

1、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2、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無主財產認定條件有哪些
1、需要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精神財富,不能成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對象。
2、財產所有人確已消失或者財產所有權人不明,權利的歸屬問題長期無法確定。
3、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無主的持續狀態超過一定期限。財產無主的情況大致又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
①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被發現;
②遺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等)被拾到,經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一年無人認領的財物;
③無人繼承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情況下的遺產。
4、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產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邊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