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愿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仲裁要遵循什么原則
1、協議仲裁的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或裁或審的原則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不公開仲裁的原則
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業信譽,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時,往往不愿公諸于眾,因此《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
為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一裁終局的原則
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的流程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于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它標志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