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舉證責任歸誰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的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民間借貸中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
在司法實踐當中,聊天記錄只要形式來源合法,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所提交的證據多為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這些大都屬于書證范疇。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包括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如短信、微信、博客、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以及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