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的最少人數上有區別:
1、集資,顧名思義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個人以上獲得融資。
2、融資,泛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獲得融資.
二、行為上的區別:
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5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5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

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一般泛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這類行為即屬于非法融資的一種。
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的聯系
1、無論集資或者融資都是通過外界獲得資金。
2、兩者皆屬于非法。
怎樣認定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
一、非法集資
我國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按以下兩個罪名認定: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②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2)進行集資詐騙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①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②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非法融資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