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的選擇原則
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仲裁員均是仲裁委員會從資深的經濟、法律專業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但由于仲裁員的職業不同,其熟悉的專業知識也不同。選擇熟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關專業的案件,更能迅速準確地抓住爭議的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從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質量。如果,當事人選擇專業知識不熟悉的仲裁員,比如選擇建筑方面的仲裁員來審理金融案件,即使這位仲裁員很想把這個案件審理好,但由于缺乏專業知識也往往難以勝任。一旦當事人做出選擇某個仲裁員的書面意思表示后,若沒有仲裁員應當回避的充分理由,這種選擇是不能更改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應十分慎重。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仲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由于對方當事人享有對符合法律規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若由于對方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使整個仲裁程序中止,則將延長仲裁的時間,對雙方均有害無益。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仲裁員
各仲裁機構均制訂有各自的仲裁規則,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時間均有限制。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仲裁中的仲裁員與律師有何區別
(1)取得資格的條件不同。仲裁員資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律師資格的取得要通過每年國家進行的律師資格考試。
(2)辦案的性質不同。仲裁員辦案是公斷性質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律師辦案是代理性質的,代表委托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3)仲裁員受回避制度約束,不能私自會見當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當事人發表任何意見;律師不受回避制度約束,可以與自己代理的當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權益,為其出主意想辦法并出庭辯護。
(4)仲裁員依據仲裁規則,按仲裁程序辦案。當事人有意見和要求,應書面通過該案記錄員轉遞給仲裁員;律師按當事人意愿代理,隨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不需要第三者轉遞。
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