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一般流程怎么走
1、公安機關在調解治安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查明事實,以事實為依據。
2、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參加調解。委托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3、治安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4、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符合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并認真履行。

5、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辦案期限從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治安調解的適用范圍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間糾紛是民事糾紛的一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權益爭執;
2、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較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6、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治安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 合法原則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 公正原則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能偏袒一方。
(三) 公開原則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公開進行。
(四) 自愿原則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 及時原則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成應當及時依法處罰,不能久拖不決。
(六) 注重教育疏導原則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