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首先說明一下二者流程的區別,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地就民事糾紛進行談判,達成協議并解決爭端;判決則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或受侵犯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權威性裁決。這兩種方式是相輔相成的,但也各自都有優勢。
審判制度的優點主要在于: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得出的判決,能讓案件的處理結果最為符合現行法律對于相關問題的規定。
(2)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3)審判可以使一些案情復雜,調解雙方都不愿妥協的案件得以快速結案。
調解制度的主要優點則是:
(1)簡單快速,在訴訟發起后,法庭辯論結束前,由法院充當“和事佬”進行調解,能夠有效地化解當事人的分歧,使雙方快速達成一致,可以更徹底地解決矛盾,也能節省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2)一些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調解更有利于實現當事各方想要的公正。
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判決可能合乎理法,但并不一定滿足當事人的訴求,調解其實更能符合當事人的意愿。
庭外調解和判決的區別
一、法律分析
1、性質不同
判決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庭外調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判決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庭外調解對誰有利
庭外調解一般來說都是對原告有利的。
1、理由如下:因為調解是當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在雙方認定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的行為。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是可以根據調解結果,出具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書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一致,原告撤訴也可以。因此,一般來說調解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