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移送管轄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上書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睋艘幎?,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轄的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首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該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接受。
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上書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移送管轄規定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