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
通俗的講就是“一夜情”、“多夜情”、“賣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爺”等。
法律后果:
1.訴訟離婚的,可以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2.訴訟離婚的,可以以此認定其為過錯方,分配財產時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
3.出軌情節嚴重的,構成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4.爭奪撫養權時,可以主張子女隨其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但作用力不大。
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排除同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后果:
1.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根據《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訴訟離婚的,屬于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3.訴訟離婚的,可以認定其為過錯方,分配財產時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
4.訴訟離婚時,為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5.爭奪撫養權時,可以主張子女隨其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作用力較前者相對上升。
重婚罪
一則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的行為(相婚者)。
二則為,事實重婚,是指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進行共同生活,與前述同居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相婚者,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2.假離婚后,存在事實婚姻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可能構成重婚罪。
3.一方變性后導致形式上存在兩個婚姻關系的,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4.在承認同性國家與同性結婚,又在國內與異性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5.結婚后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為重婚罪。
重婚罪和婚內出軌的區別 據消息顯示,婚內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法律上對于出軌行為并沒有認定為違法。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重婚罪和非法同居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