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投行由哪些國家組成
根據1970年7月保、匈、民主德國、蒙古、波、蘇、捷七國簽署的協定成立,國際投行1971年1月1日正式開業。以后加入的有羅馬尼亞(1971年1月)、古巴(1974年1月)、越南(1977年5月)。南斯拉夫與該行訂有合作協定。其主要任務是為各成員國的經濟一體化和發展本國經濟而興建的部分項目提供中長期貸款,以及開發成員國共同需要的原料、燃料資源等。
當地時間2023年4月13日,匈牙利政府已決定從國際投資銀行撤回其代表,并退出該銀行。截至2023年1月底,匈牙利持有該銀行25.27%的股份,僅次于俄羅斯持有的45.44%的股份。

二、國際投行的組織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從投資銀行的發展歷史和組織架構考察,我們將全球投行大致分成德意志銀行模式、花旗集團模式及高盛模式三種模式。
1、德意志銀行模式:是歐洲本土投資銀行的典型模式。投資銀行部門依附于全能銀行,投行業務與商行業務沒有截然分開而保持緊密聯系,為此一般稱為全能銀行模式。這種模式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是投行的主流模式,只是經濟大蕭條后美國政府通過立法強行將投行與商行分拆,全能銀行模式才在美國銷聲匿跡。這類投資銀行在本國資本市場大多占有絕對統治地位。
2、花旗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投資銀行部門相對獨立,投行業務與其它業務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防火墻”,母公司對投資銀行實行較松散的控制,通常稱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花旗模式的投資銀行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一是投行業務與其它業務之間有明顯的隔離措施,風險難以在實體內傳染;二是投行相對獨立,投資銀行部門責、權、利明晰,約束和激勵均衡;三是可以廣泛地利用商業銀行的經營網絡交叉銷售投資銀行產品,實現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協同效應較為顯著。
3、高盛模式:在此種模式下,投行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大多專營或主營投資銀行業務,專業化程度高、信譽卓著。這些投行歷史悠久,多為美國華爾街一大批金融巨摩中的佼佼者,是美國證券市場的主要做市商,與共同基金、保險公司一起,構成美國金融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但這類投行規模普遍偏小,沒有存款來源,缺乏有效的流動性支持,杠桿率過高,易于放大經營風險,金融產品(如結構化產品)的定價機制過于復雜,交易缺乏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