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2026年1月1日起,沈陽市四環區域內(含四環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因重要節日、重大慶典、文旅項目等活動需要,在禁止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燃放時間、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沈陽市還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安全保護區內;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以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地鐵站、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十)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25米范圍內,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等容易引發火災的地點;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在街道辦事處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城市綠地;
(十三)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對于煙花爆竹的經營,沈陽市明確: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