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是什么
1、防暑降溫費用通用標準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2、發放范圍
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可以發放防暑降溫費。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筑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等等。
3、發放時間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一般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
4、用人單位要求
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的區別
高溫津貼顧名思義,是為在高溫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只能以現金發放,不得借故以實物如飲料等發放。而且高溫津貼不是所有人都能領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雖然人在室內,但工作場所溫度在33℃及以上的職工,才能拿到高溫津貼。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防暑降溫費是福利的一種,目的是“防暑降溫”,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沒有特別要求,可以以現金發放,也可以以實物如飲料等發放。只要用人單位愿意提供這項福利,每個工作人員都可以領取獲得,不像高溫津貼那樣有嚴格的溫度要求。除特殊工種外,不少國企事業單位或公務員,夏天所發放的東西或現金,都屬于防暑降溫費,而非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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