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老年人在處理有關分家協議、遺囑繼承、贍養費等問題時,難免有不少困惑,有的還引起了不必要的家庭糾紛,在此,法官以案說法,給 老年人一些有益提示。
一、分家析產協議需全體家庭成員參加確認
典型案例:劉某與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子女。2003年8月,劉某曾起草分家協議,劉某、王某、甲、乙、丙在應得人員各自姓名邊簽字,丁未簽字。2013年,甲、乙將劉某王某夫婦、丙和丁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分家協議中所涉利益。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法律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公民共有,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現丁作為利害關系人并未對該協議約定內容予以簽字確認,事后亦不予以追認,故該分家協議應屬無效。
法官提示: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共有財產可以分為夫妻共有財產跟家庭共有財產兩類,由于權利主體不同,上述兩類財產的處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就夫妻共有財產而言,其權利主體為夫妻二人,夫妻在處分此類性質財產時,只需要夫妻二人達成合議即可,可以通過贈與、對財產做出實際處分的行為、遺囑等方式進行處分,不需要經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就家庭共有財產而言,其權利主體為全體家庭成員,在處分此類性質財產時,必須要經子女等全體家庭成員參加同意方為有效,實踐中主要以分家協議的方式做出處分。
分家協議,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家庭財產分配和父母贍養問題等所達成的協議。由于分家協議并非法定的概念,其形式、內容、格式等均呈現多樣性的特征:就其形式而言,實踐中其名稱、格式多種多樣,僅從形式上判斷其性質較為困難,需要參照其內容;就其內容而言,其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涵蓋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包括家庭財產分配、遺產繼承、老人贍養和子女撫養等事項;就其格式要求而言,其合法有效必須經全體家庭成員參加并簽字確認。
遺囑與分家協議的區分,要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比較、判斷。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人本人簽字確認,其處分的財產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就有效;分家協議則需要全體家庭成員意思表示一致即全體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其并非是一種父母單獨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此,老人想通過分家析產協議的方式處分家庭財產時,應當通知所有相關權利人到場協商一致確認,特別是對于外嫁的女兒,如果其對財產享有權利,也應當讓其參與,從而確保分家析產協議合法有效。
分家協議在人們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分家協議沒有違反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其產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家庭財產歸屬的證明效力、對當事人的約束力、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如果想通過分家協議的方式處理其家庭財產,必須首先要對財產性質進行界定,其次要所有權利人參加并簽字確認。

二、老人所立遺囑可以適當提前披露
典型案例:王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女。王某于1990年去世,楊某于2014年去世。楊某于2009年7月1日購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住房一套,并于2010年7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為楊某。2012年9月,楊某在北京市某公證處立一份遺囑,將其名下房屋留給長子甲繼承所有。楊某去世后,不知遺囑存在的乙和丙提出兄妹三人分割母親楊某名下的該套房產,遭到甲拒絕。對甲出示的楊某遺囑,二人不予認可并訴至法院。乙和丙稱母親生前和甲關系并不和諧,甲所盡贍養義務不多,楊某不會對遺產做出如此處分,且母親生前并未向二人提起過該份遺囑。二人認為該份遺囑無效,請求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母親名下的房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所立公證遺囑真實、合法、有效,乙和丙雖對該公證遺囑不予認可,但其未能提出相反證據,故判定甲按遺囑繼承該房屋。
法官提示:遺囑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其法定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遺囑人也沒有向其他人披露自己處分財產意思的義務。但是,由于父母立遺囑處分往往會直接影響子女所能獲得的利益,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如果遺囑人有多位子女,其所立遺囑只將財產給予其中一位或者兩位子女,而生前又未將遺囑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其他子女,在遺囑人去世后往往會引起爭議。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大量此類案件發生。一是部分子女認為父母生前根本沒有立遺囑的意思表示,他們不知情,現在有子女持遺囑要求按照遺囑分割財產肯定不真實,因此不予認可,進而申請鑒定,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大幅延長,繼承人之間的矛盾加劇,影響了整個家庭的和諧穩定。
我們認為,在現行的國情下,老年朋友不愿意主動披露自己所立遺囑的基本內容,很大程度是擔心會影響自己與非接受財產子女之間的關系,也擔心會破壞子女之間的關系。但是現實往往是,這種擔心的事情雖然在老人生前沒有發生,但在老人去世之后可能會以更加激烈的方式呈現。因此,我們認為對于以立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老年朋友來說,適當提前披露自己的遺囑是有積極意義的。具體建議如下:
1、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還比較融洽,可以將遺囑全部內容披露,并且向子女說明為什么這樣立遺囑,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從而讓子女全面了解立遺囑的背景,增加各方之間的理解信任,也便于之后遺囑內容的執行。
2、即使認為不適宜將遺囑的全部內容披露,也至少要表達自己有要立遺囑的意思表示,這樣在老人去世以后,持有遺囑的子女拿出遺囑時其他子女也不會覺得太過突然,難以接受,可以緩和各方之間的矛盾。
3、要注意披露的遺囑內容與所立遺囑的一致性。現實生活中,有老年朋友立完遺囑后,因為各種因素變化致使想法發生改變,披露時披露的是后來的想法,但是之前所立遺囑沒有進行變更,從而導致披露遺囑與所立遺囑不一致,引發更大的爭議。因此,我們建議保持這種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能夠達到確保老年朋友真實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得到尊重和執行的目的。
三、老年人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主張贍養費
典型案例: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均已成人)三個子女。2013年5月9日,張某將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訴至法院,要求三人每人每月給付張某夫婦贍養費1000元。張某訴稱,其本人體弱多病,李某自2011年以來患上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夫婦二人每月用于生活及醫療的費用有3000多元,難以負擔。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三人在此期間從未給付過二人贍養費用。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辯稱三人工作收入微薄,父母有穩定的收入,難以負擔每人每月1000元的贍養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結合本案張某李某夫婦的收入支出情況和張小甲、張小乙、張小丙的收入情況,最終確定三人每人每月需給付給張某夫婦贍養費500元。
法官提示:尊重、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應當自覺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否則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應當是全方位的,不僅應當體現在物質生活保障上,還應當體現在精神慰藉上。為充分全面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就此類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老年朋友要切實增強維權意識。目前在有些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拆遷、分家等原因,部分子女借口不履行對于老人贍養義務的情況比較突出,使得老年人的生活陷入困頓。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老年朋友們應當及時尋求救濟,不能一味忍氣吞聲、懷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放任這種行為的加重;老年朋友可以就近選擇到村委會、居委會反映問題,要求主持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老年朋友要理性合法維護權益。當自身權利受損時,老年朋友在積極維權的同時,要保持理性,不能感情用事。例如審判實踐中,部分老人在主張贍養費時,往往因為帶有一定的情緒而提出明顯過高的費用,這種主張非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反而會惡化與子女之間本已經脆弱的關系;或者老人明顯與多位子女中的一位或者兩位關系親近,只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種方式也不利于父母子女以及子女之間關系的改善。因此,老年朋友在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時,要從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的角度統籌考慮問題,根據自身需要和子女的實際支付能力合理提出主張,在確保自身生活、醫療等需求得到滿足的同時,也盡可能改善與子女的關系,從而在精神上獲得更多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