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可以自由分配家產嗎?
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請注意:他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屬于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兩個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他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他的個人財產(他的個人財產包括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所得的明確為個人財產的部分)。
二、每個人得多少?老人可以自己決定嗎?法律上認可嗎?
屬于老人的個人財產的部分,完全可以自己決定,法律會認可。但是:屬于動產的,要交付想給予財產的子女;屬于房子或車輛等不動產或準不動產的,應在老人決定給予某子女或某幾個子女后,協助過戶到子女名下才能使產權轉移給所要給予的子女,如果只是寫下了將財產給某子女的協議、卻沒有交付或是過戶到該子女名下,老人在世時可以隨時反悔收回財產、不再贈與。
三、父母如何分配財產給子女更合理
1、提前規劃好自己的養老錢。有條件的可以做一份商業養老保險,每年可獲得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沒有購買保險的,也可在預留好自己的養老錢存在銀行,自己支配。自已規劃好自己的養老問題,不要子女負擔。
2、慎重分配自己的財產。知人知面不知心,有時候,自己的子女也未必能多知心,老人財產沒分配前,有的子女偽裝得很孝順,老人將大部甚至全部財產全部給他后,目的達成后,就對老人不聞不問了,這樣的例子太多了。雖說財產是老人自己的,如何分配也是老人的事情,與子女皆無關。這樣的老人自己提前處理了財產,既因財產轉移了,自己失去了對財產的掌控權,又因老人財產分配不公,讓其他子女不開心。老人一定要提防,千萬不要輕易如此處分財產,為自己老年生活埋下了禍根。

3、不處理財產也是一種最好的處理。如果老人生前對財產未作安排的,遺產死后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平等的繼承權,一般應當均等分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來財產就也僅夠養老或略有盈余的,就無為而治,不要去處理自己的財產,除了自己養老開銷,有結余就作為遺產留給子女,按法定繼承分配,如果不足也可以向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4、提前訂立好規范的遺囑。遺囑具有定向傳承、定分止爭的效力。老人在自己意識清楚的時候,最好本人親筆手寫遺囑并簽名。將自己的財產列好財產清單,在遺囑中公平合理處分財產,對平時多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適當多給,對平時不孝順的子女,可以少給或不給。條件許可的話,作份公證遺囑,或到專業的遺囑庫立一份規范的遺囑。自己不會寫字或不方便寫字,也可請人代寫,在危急狀態下口頭和錄音遺囑也是有效的,代書和口頭遺囑,要有二人一定要有二個無利害關系的人見證,否則代書和口頭遺囑不能生效。
四、父母財產分配不公怎么辦?
從法律上來講,父母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符合其個人意愿的分配,無需公平分配。
簡單舉例:某父母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心里很有父母,但由于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機會去照顧父母,小兒子游手好閑,雖然平日里經常抱怨父母累贅,不情愿照顧父母,但由于無業而時間較多,對父母照顧就相對比大兒子來的多。最后父母仍然有權將財產全部給予小兒子,而大兒子心里再不服也無權干涉父母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因為法律給予每個人同等的權利去根據個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財產。
五、農村家庭如何分家產?
在農村房屋和田地是最重要的資產。所以,很大一部分的農房和農地糾紛,都涉及到分家析產協議的內容和效力等問題。
在我國,家庭成員之間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將大家庭分成小家庭,這是中華民族的一種家庭傳統。
受傳統思想和鄉土風俗影響(家產“傳子不傳女”),在農村分家時,重男輕女現象依然普遍存在,把女兒當作“撥出去的水”,在贍養問題上也一般不要求出嫁女兒承擔贍養義務,在分家析產時也把出嫁女兒排除在外,出現少分甚至不分的情況。
這樣的做法,如果事后能夠得到出嫁女兒的追認,那也可以成立,不過一旦發生糾紛,這種分家析產協議是有嚴重瑕疵的。
在法律上,男女平等,女兒不管是否出嫁,不管戶口遷到了哪里(就算拿了綠卡,到了國外生活也沒關系),依然是家庭成員,享有分配權。
所以,對分家析產協議,出嫁女兒當然有說話的份,且應該保留其相應的份額,除非她自己主動、自愿、明確放棄。
換句話說,分家析產時,老人(父母)不能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光他們自己說了不算,光兄弟說了也不算,必須聽取出嫁女兒本人的意見。否則該分家析產協議對出嫁女兒是不產生效力的,事后她可以要求重新分家或者要回應該屬于她的份額。
六、沒有贍養老人可以分家產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于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財產時,可以少分財產,對于有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財產。對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給財產。相關繼承法條款如下: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七、哪些情況情況最好先立遺囑?
1、子女眾多
老人的子女眾多,就會出現許許多多的法定繼承人,但如果老人有意愿將財產只留給某一部分或某一位繼承人,就應當提前立好遺囑,將財產按照自己的心愿劃分,避免引起糾紛。遺囑優先于法定,當出現多名繼承人且老人想給指定的人多分或多享時,需提前立遺囑。
2、再婚夫妻
當下再婚夫妻并不少見,尤其是雙方帶著子女再婚的更是普遍。
在重組家庭里,孩子與繼父或繼母多多少少會因為生活習慣、心理疏導等問題產生隔閡。
甚至有的家庭出現二次重組、三次重組的情況,這難免會引發一個問題:財產該怎么劃分?這時候提前立遺囑就顯得勢在必行了。
3、獨生子女父母身體狀況不佳
舉個例子:小麗是獨生女,父母去世后留了一套房產,但在父母名下,小麗想去過戶卻被告知要么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要么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否則無法獨享該房產。
小麗雖為獨生女,拿父母的房子聽起來是理所當然,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這套房子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房產一半屬于母親,一半屬于父親。
父親死亡時有三個繼承人:母親、小麗和小麗的奶奶。奶奶過世后,屬于奶奶的部分本該由小麗父親的四兄弟姐妹轉繼承,但這時由于小麗的大伯和父親先于奶奶過世了。根據法律規定,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一來二去的,小麗繞暈了頭腦,有的親戚在外地,有的甚至在國外,根本不可能一個個去找,如果父母在生前立好遺囑,說明房產由小麗一人繼承,就不存在這么多麻煩了。
4、想將財產留給“外人”的
許多空巢老人長年由保姆陪伴,或者靠街坊鄰居照顧,其子女以各種理由未盡孝道,這時候部分老人就會產生將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這一想法。老人可通過兩種方式達成心愿:一是立遺囑,二是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但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是單方面的,遺贈需要雙方達成一致,且受益人需在老人去世后的指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才能生效。
5、注意事項
老人年紀大,大部分對法律流程不是很清楚,立遺囑就會出現不規范的問題。《繼承法規定,立遺囑主要有5種形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一般采取公證、自書、代書形式的遺囑較多。
老人如果立有多份遺囑,則以日期最晚的一份為準;如果老人既立了公證遺囑又立了自書遺囑等其他類型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立定代書遺囑必須由兩個非利害關系人見證且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