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區別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區別
小型、微型企業的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上述劃分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上述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劃型。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2、小型微利企業: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
二、認定標準不同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3、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稅收優惠不同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上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