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就發生效果意思所負載的權利義務關系。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確定后,行為人的預期目的沒有出現,這時法律行為生效可能會違背行為人的初衷。

例如:某人大學畢業前找到了工作單位,單位要與其簽勞動合同,但他又考了研究生,如果已經簽合同,考上了研究生就不可能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就會違約;如果不簽合同,萬一考不上研究生再簽合同該單位可能就已另有人選,就會面臨失業。如果允許勞動合同附條件,將考不上研究生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旦考上研究生合同因條件不成就不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就完全符合了行為人的內心意思,達到兩全其美。這類民事法律行為就是附條件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62條這一規定,是為方便人們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能夠靈活地控制行為效力暫不發生,或使已經發生的效力及時終止的制度,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特點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情況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所附條件。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生,即具有或然性
如果當事人在約定之時確知其在將來必須發生或者必須不發生的事實,則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當事人作為條件所約定的事實就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有悖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擬制效力
1、附條件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前的效力:
(1)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法律行為。
(2)行為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時,因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對于取得該利益享有期待權。
2、條件成就與否確定后的效力:
(1)條件成就時的效力。附停止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附解除條件的,所附條件成就,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經發生的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便消滅。
(2)條件不成就時的效力。因條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的期待權歸于消滅。附停止條件的,所附條件不成就,該法律行為不再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附解除條件的,所附條件不成就一旦確定,該法律行為于成立時已發生的法律效力不再消滅,原先不確定效力轉為確定效力。
3、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擬制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成就與不成就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由以下幾種:
(1)一方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法律行為生效.
(2)一方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