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責任是怎樣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約定保證責任一般為什么責任

1、民事責任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么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
4、賠償責任
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方式
未約定保證這種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外,《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