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同時,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這個原則主要強調的是誰犯錯誰就承擔錯誤,誰犯的錯誤大,誰承擔的責任就大,比如,學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導致在里面正常上課的學生被砸傷,這時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主要在于學校,所以學校承擔學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稱為過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在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時候,家長能證明傷害是由學校導致的,但是學校不能證明傷害不是自己的導致的,就假定傷害就是學校導致的,由 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個原則主要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的傷害事故。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造成損害時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來判定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這個原則前提是雙方都沒有錯的情況下使用,比如張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戲中張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傷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會讓張三給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補償。
4、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也稱為無過失責任,是指當損害發生后,當事人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比如,司機正在正常的行使,一個學生闖了紅燈被撞,此時司機沒有錯,學生有錯,但是法律站在要保護弱者的角度,也會讓司機給學生一定的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