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消費者的求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個方面,因此要賠償的范圍也包括消費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消費者請求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消費損害賠償的原則
1、對等賠償的原則
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消費者遭受侵害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對此,有過錯的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所以這種對等賠償僅僅只是有過錯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
2、懲罰性賠償的原則
即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雙倍賠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定的帶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規定。由于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較大的過錯,也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會更大,故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賠償原則。
3、承諾賠償的原則
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消費損害按照經營者先前的承諾予以賠償。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所做出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費者接受其承諾,雙方即形成一種約定的合同關系。因此如出現與承諾條件相悖的情形,經營者即應按其承諾進行賠償。

消費者權益受損向誰索賠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4、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5、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不提供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索賠的注意事項
1、要注意收集、保留購物發票或服務發票。
2、要有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檢驗證以及商家提供的廣告、明示承諾。
3、要有損害實物、記錄、鑒定、病歷及其他相關材料。
4、要注意投訴的法律時效。涉及商品質量問題,應在15天以內要求修理或更換。實行“三包”的商品要按“三包”的規定,財物遭受損失的索賠訴訟時效為2年,人身損害的則為1年。
5、要選擇好索賠對象。一般可向經營商家索賠,必要時也可直接向生產廠家索賠。受虛假廣告誤導致害的可向經營者和廣告主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