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債務怎么確定
公司法人解散應及時清理公司財產,處理公司余留的債權債務,了結其與債權人債務人的關系,如果公司法人解散的事由一出現就當然喪失法律人格,那么其內部關系與對外關系將無法了結,已經與公司法人成立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就可能遭受不測的損害或者取得不正當的利益。顯然,這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原則。
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階段,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但破產也僅僅是公司的一種客觀狀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經濟狀況,亦或是一種清償債務的程序。無論哪種情況,公司并未因此而終止,公司仍是債務承擔的主體。
公司的解散并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只要公司還有任何余留的財產,都應該用來還清所欠債務,這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債務誰負責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出資承擔,所以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不需要其他人在負擔公司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條件界定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是由股東認繳的出資為限進行償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