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產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

破產管理人的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獨立于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的服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如何計算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確定管理人報酬規定》,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的,在12%以下確定:
2、在10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在1000~--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在5000萬元-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在1億元-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