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算合法辭退
1、證據確鑿
用人單位解聘員工需要由用人單位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被解聘員工存在違法或違紀的事實,如監控視頻、聊天截圖、事件事實、打卡記錄等。
2、依據充分
有了確鑿充分的證據之后,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去作為解聘員工的條件。如果此前員工簽訂了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相關文件,但員工卻并沒有按照文件內容執行同樣可以作為解聘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條件同樣是法律依據,相關規定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
3、程序合法
在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之后,用人單位需要告知被解聘員工,提前通知解聘理由通知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發出。在有工會的前提下,還需要將書面通知送達工會,這樣的解聘程序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合法辭退員工的理由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合法辭退員工要補償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