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區別?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二、罰金刑和沒收財產順序 ?
沒收財產和罰金執行順序沒有明確規定。?
《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在具體執行時,罰金和沒收財產均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因為是合并執行的,本來就沒有前后區分的必要。?
三、罰金刑和沒收財產的注意事項?
1、對于罰金,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其繳納,并可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追繳。
2、由于發生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有困難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免除繳納,人民法院在查證屬實后,可以根據其困難的大小裁定減少或免除原判決的罰金。行政機關對罪犯就同一事實已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3、判處沒收財產的,不得沒收發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4、對查封前罪犯的正當債務,需從沒收財產中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在沒收財產的范圍內酌情償還。如果在沒收財產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搶劫他人的財產,經被害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將原物退還。?
5、如果發現罪犯需用沒收的財產履行附帶民事訴訟裁判的,應當允許其先支付或扣除賠償金后,再予執行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