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調解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
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
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
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
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范圍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為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賦予企業對職工予以開除、除名、辭退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原則和程序。如果職工不服企業的處理,就可能引起爭議的發生。因執行國家有關辭職和自動離職方面的政策,企業與職工之間也可能發生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里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職業技術訓練班、進修班的培訓及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傷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隨著勞動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只要是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爭議,均屬于調解的范圍。由于勞動爭議調解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勞動爭議只能是本單位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包括
1、自愿、平等、協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
3、當事人適用法律、法規一律平等;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