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對象包括哪些
我國司法鑒定機制的建立以刑事鑒定為基礎,但隨著DNA技術、圖像增強技術、儀器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指紋系統、痕跡自動檢索系統和人工智能系統等許多尖端技術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很多非訴訟活動如民事仲裁中的廣泛應用,司法鑒定的范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代科學技術攻克了許多過去不能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現今的司法鑒定不僅包括傳統的痕跡
鑒定、筆跡鑒定和文件真偽鑒定、文書材料鑒定等,還包括如今的DNA親子鑒定,書寫時間鑒定,測謊檢測,產品質量的檢驗,證件、證書、票證鑒定以及動、植物物質鑒定,邊防出入境檢查等。在司法實踐中,專門性問題主要指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等專業學科領域內的問題,專門性問題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一般說來,鑒定的范圍包括刑事物證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
司法鑒定的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