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鉆、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