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于誰的,再婚后仍然屬于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家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2、“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
3、“雙方親子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后事。
4、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老年人再婚時對于自己一方名下的房產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眾多再婚者及子女考慮的問題。該房產在結婚登記前屬于一方財產,在結婚登記后仍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締結婚姻關系以及婚姻關系的延續不會改變該房產的性質,如果想要改變房產的歸屬需要雙方書面約定。但是,在該房產的所有人去世后,該房產成為遺產,那么再婚的配偶就享有繼承的權利,因為配偶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要改變這種法律后果,房產所有人在生前可以立遺囑或贈與他人。

老年人再婚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于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促進社會安定具有較好的法律保障作用。《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然,確定財產權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與有關的當事人協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可以選擇到公證處予以公證,以免以后發生爭議。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也稱婚后財產約定公證或婚內財產約定公證,顧名思義,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夫妻雙方的共同申請,依法證明夫妻之間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分配以及權利義務事宜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通過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對于諸如房產、股票、存款等家庭常見資產進行細致的約定,從而明確財產歸屬標準,細化財產分配規則,避免由于缺少約定而造成日后財產流轉過程中的麻煩。
很多再婚老年人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兩方各自的子女之間因財產繼承產生糾紛,選擇在生前就將自己的財產(房產居多)贈與給己方的子女。贈與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定贈與合同的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辦理贈與公證有兩種方式:分別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簽訂贈與合同。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依照法律和本人意愿,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去世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予以證明的活動。老年再婚夫妻的任一方,如果希望將自有的財產在死后做個安排,則可以對于歸屬個人所有的財產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人。通過公證的方式訂立遺囑,有非常明顯的優勢。
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話,是不需要另一方簽字同意,可以將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子女。
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扣除屬于配偶的二分之一共同財產作為遺產,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遺囑的,按有效遺囑,無遺囑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繼承人可協商,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分,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