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繼承嗎
合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合伙協議的約定取得合伙人的資格。繼承人未成年的,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同時該條還規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可見,合伙人去世,其繼承人并不當然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繼承人成為合伙人的前提條件是合伙協議有規定或者事后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則必須是明示的表示,而不能是默認。
繼承人何時能繼承合伙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若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