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是什么意思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這一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也稱經濟裁員。
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1、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2、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②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
③企業生產發生變化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變更后發生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經濟性裁員優先留用原則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基于法律對優先留用制度的特別規定,對于啟動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擬定被裁減人員名單時,應當將被裁減人員是否具有優先留用情形作為是否被裁減的重要考量因素。如企業在制定裁員名單時單純采用民主評議、投票、末位淘汰的方法確定被裁減人員,而不考慮被裁減員工是否具有優先留用的法定情形,則企業將面臨極大的違法解雇風險。
經濟性裁員與普通裁員的區別
經濟性裁員是企業處在經營困難時不得已所為的,比普通裁員受更多的限制,比如要優先留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
經濟性裁員員工不同意如何處理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出于經營方面考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即便勞動者不愿意解除,用人單位按照程序進行的,將會單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