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人要親自前往公證機構辦理,不可委托他人;
2、其遺囑中的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3、其辦理公證的材料應當齊全并合法;
4、遺囑應當是有效的遺囑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1)遺囑人要親自前往公證機構辦理,不可委托他人;
(2)其遺囑中的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3)其辦理公證的材料應當齊全并合法;
(4)遺囑應當是有效的遺囑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公證有效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三、遺囑公證需要的證明和材料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