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印發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知稱,《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研究通過,予以印發,以下是《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景德鎮陶瓷文化,保護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促進景德鎮陶瓷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加強陶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鼓勵陶瓷設計創新,推動設計創新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加強陶瓷知識產權基本知識的宣傳,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全市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 鼓勵、引導陶瓷經營者及時申請陶瓷專利、地理標志產品標識使用、注冊景德鎮陶瓷商標;鼓勵支持將陶瓷產品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完善景德鎮陶瓷產品質量標準;鼓勵陶瓷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鼓勵支持陶瓷企業申報江西名牌;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德鎮陶瓷制作傳統技藝和名人作品。
第四條 從事景德鎮陶瓷設計、創作、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依法納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五條 進一步完善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行政執法制度,實行部門聯動,形成管理合力。建立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機制,形成跨地區保護網絡。
第六條 建立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機制,及時發布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新聞和動態,推介景德鎮品牌陶瓷,受理消費者對假冒偽劣陶瓷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七條 完善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是全市陶瓷知識產權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建立例會制度,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總結交流當年工作情況,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務。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分管陶瓷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瓷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文廣新局(版權局)、市質監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法制辦、景德鎮海關、市國檢局、市陶瓷協會、市陶瓷商會等組成,邀請市委宣傳部、市中級法院及部分陶瓷生產、經營企業列席會議。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選派一名負責同志作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同時指派一至兩名職能科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與聯席會議的聯絡工作。各成員單位建立信息交換、情況通報制度,定期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第十條 聯席會議下設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處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及聯絡員例會,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和相關工作任務。聯合執法辦公室設在市瓷局,由市瓷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文廣新局(版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陶瓷協會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聯合執法辦公室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組織的涉及其他部門的陶瓷知識產權工作,可提請聯合執法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進行統籌協調,對本部門發生的有關陶瓷知識產權工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對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的職責,認真貫徹落實。
第三章 主要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市瓷局負責聯合執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牽頭陶瓷知識產權聯合執法行動,行政執法單位依法負責實施對侵犯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行為進行打擊,其它相關單位配合執法;負責調查、收集、匯總、分析全市陶瓷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報市政府,并具體履行對全市陶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能。
第十三條 市工商局負責開展全市陶瓷商標戰略研究,指導企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陶瓷商標戰略;負責陶瓷商標行政執法,查處陶瓷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組織認定景德鎮市知名商標和江西省著名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的推薦工作;指導商標代理機構開展代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文廣新局(版權局)負責陶瓷作品著作權保護行政執法;開展著作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全市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陶瓷專利行政執法,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抓好陶瓷行業專利示范工程及試點企業工作;組織陶瓷行業重大專利技術項目實施,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鼓勵陶瓷企事業單位發明創造、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激勵政策和辦法。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負責景德鎮瓷器地理標志產品、江西名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組織全市陶瓷企事業單位參加江西名牌產品認定的推薦和管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陶瓷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產品的扶持和保護措施,依法查處陶瓷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第十七條 景德鎮海關鼓勵和指導陶瓷企業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依法實施保護;依法查處在進出口環節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物品行為。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嚴厲打擊侵犯陶瓷知識產權犯罪,加強與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的協作配合,加大保護陶瓷知識產權的力度。
第十九條 市發改委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陶瓷知識產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布和綱要任務的實施工作,并將知識產權中長期發展規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一節 商標權保護
第二十條 加強展會陶瓷注冊商標的管理。各類展會的舉辦者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商標保護協議。
對參展商品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商標信息的,參展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證明文件,未提供證明文件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參展。
第二十一條 加強規范陶瓷商標印制管理。印制陶瓷商標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應當提供相關的有效證件。證明文件不全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陶瓷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陶瓷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陶瓷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廣告中有關陶瓷注冊商標內容的審查。陶瓷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商標權被許可方委托設計、制作、申請發布含有陶瓷商標內容廣告的,廣告經營、發布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陶瓷注冊商標代理、咨詢、培訓、鑒定、評估等服務機構的培育、指導和監督,依法規范其執業行為。
商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出具虛假材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利益,不得損害陶瓷注冊商標權權利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節 陶瓷作品著作權保護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景德鎮創新陶瓷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陶瓷作品申請人應是作者本人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陶瓷作品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5、復制權;6、發行權;7、出租權;8、展覽權;9、表演權;10、放映權;11、廣播權;12、信息網絡傳播權;13、攝制權;14、改編權;15、翻譯權;16、匯編權;17、其它。
陶瓷作品著作權權利的保護期: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五條 景德鎮陶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填寫作品登記表。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第三節 專利權保護
第二十六條 發揮陶瓷行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景德鎮陶瓷科技進步與創新。鼓勵、支持陶瓷經營者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 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專利權人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檢舉專利違法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節 地理標志和名牌產品保護
第二十九條 使用“景德鎮瓷器”地理標志的,應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并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獲得景德鎮瓷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三十條 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景德鎮瓷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一條 依據相關規定,加大對景德鎮陶瓷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執行日用陶瓷新標準,生產企業應該實行出廠檢驗制,產品出廠要有檢驗合格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景德鎮瓷器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依法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查處;對景德鎮瓷器產品質量進行監測,對包裝、標志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陶瓷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陶瓷產品在銷售時必須在明顯位置標明其產地、廠名、廠址等。
第三十五條 增強陶瓷企業的名牌意識,鼓勵陶瓷企業爭創江西名牌產品。
第五節 名人作品保護
第三十六條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國陶瓷藝術大師、中國陶瓷設計藝術大師、教授、副教授(工藝美術類)、江西省工藝美術大師、江西省陶瓷藝術大師的陶瓷藝術作品由市陶瓷協會統一制作、核發《景德鎮陶瓷藝術作品證書》。
第三十七條 《景德鎮陶瓷藝術作品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進行偽造。非經市瓷局、市陶瓷協會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制作和使用《景德鎮陶瓷藝術作品證書》。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景德鎮陶瓷名人作品和景德鎮藝術作品。領取《景德鎮陶瓷藝術作品證書》的作者和單位必須遵循“一品一證”原則,不得用于他人作品或其它作品。
第三十九條 加強仿古瓷生產的管理,督促生產企業和個人誠信經營。對以仿充真,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打擊。推行仿古瓷配備《景德鎮仿古瓷藝術作品證書》,遵循“一品一證”原則,證書中明確制作者或生產企業,以及作品相關信息。《景德鎮仿古瓷藝術作品證書》由市陶瓷協會統一制作、核發。
第五章 強制措施
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陶瓷侵權嫌疑貨物,可以向相應行政執法單位或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提出扣押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收到申請后根據各成員單位的職能將申請書分發給成員單位。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扣押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生產方或銷售方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存放或銷售地等。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第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嫌疑貨物,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嫌疑貨物,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執法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執法機關承擔。
第四十四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貨物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行政執法單位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生產者或銷售者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四十七條 生產者或銷售者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行政執法單位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
第四十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對被扣押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需請求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提供協助的,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牽頭,有關成員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九條 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牽頭成員單位對被扣押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侵權嫌疑貨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貨物;不易保管的貨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的貨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產或者銷售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貨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五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貨物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貨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瓷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從2014年5月1日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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