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地鐵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公園;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商業步行街、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
(八)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以及地下通道、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九)紅嘴鷗等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
(十)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周邊80米范圍內;
(十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點和區域。
二、部分區域可限時燃放煙花爆竹
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以及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除農歷臘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間、傳統民俗民習和經批準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上述規定,可以依法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