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二、醫療欺詐行為的處罰
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醫療欺詐行為中存在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詐騙金額如果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么就應將對醫療欺詐行為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按照詐騙罪的處罰起點數額為界,追究醫療欺詐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三、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以虛構或夸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2、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3、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范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4、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行為,也應當納入到醫療欺詐的形式要件的范圍之內。把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作為醫療欺詐的行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擊醫療領域中的不誠信和欺詐行為,保護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財產權益。因為從行為的主觀方面考慮的,即過度醫療和醫療欺詐一樣,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同為故意,只要其他的構成要件具備,過度醫療同樣可作為醫療欺詐的一個表現形式,具備對其進行制裁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