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8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2025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從2025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按照原工資100%享受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的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0.5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照本人2024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0.52%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中,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與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照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及河北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暫以當地上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計算,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數據完成統計后,在下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據實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