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贍養費計算的基本標準
按目前有關規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故農村老年人的贍養費標準主要取決于其所在家庭的生活水平。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具體到個別家庭的生活水平難以查清,一般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二、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護理費用
如果農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請他人、養老機構代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關費用。因此,對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老年人的贍養費,應將上述費用計算在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
三、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不過,農村老年人有多個子女的,為公平起見,應按住房情況相應減、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贍養費支出份額;如子女無房可供居住的,則將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四、老年人的生病治療問題
老年人為贍養費起訴至法院時,只是要求解決其日常的生活費用,而大額的醫療費一般在訴訟時尚未發生,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不應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但對用于一些高血壓等慢性病所需的藥費,應適當判由贍養人適當承擔。
當然,決定老年人贍養費標準的其它因素還有不少,如老年人特殊需求,子女本人的贍養能力、勞動力,老年人本人的收入狀況等,故承辦人應綜合考慮這些情況后,再作出判決,以決定具體個案的老年人應由贍養人支付多少贍養費用。
五、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六、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